法規名稱:食品良好衛生規範,附表六
附表六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容器密封之管制基準
一、容器之密封(封口)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金屬罐捲封之外觀檢查,應由第三十 條第二款所定受密封
檢查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負責;檢查間隔不得超過一
小時,並應詳實記錄。
(二)金屬罐之外觀檢查,捲封不得有切罐、斷封、尖銳捲緣、疑
似捲封、跳封、唇狀或舌狀等缺點。
(三)捲封之解體檢查,應由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所定曾受密封檢查
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負責執行。每罐型第一罐,應進
行解體檢查,其後檢查間隔不得超過四小時,並應詳實記錄
。
(四)前款之檢查項目為捲封寬度與厚度、罐蓋深度、蓋鉤、罐鉤
、鉤疊長度或百分鐘率及皺紋度;其捲封品質及檢驗方法,
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關食品罐頭用圓形金屬空罐及食
品罐頭用圓形空罐檢驗方法之規定。
(五)玻璃瓶之封蓋,不得有斜蓋或密閉不緊等密封不完全之缺點
。
(六)殺菌袋之封口外觀檢查,不得有針孔、封口不平、封口處殘
留夾雜物或封口不完全等引起漏袋之缺點;其品質及檢查方
法,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關殺菌袋裝食品及包裝食品
殺菌袋檢驗方法之規定。
(七)前六款以外其他容器,應由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所定訓練合格
之容器封口技術人員,以適當頻率檢查封口機之效率及產品
密封性,並應詳實記錄。
二、殺菌冷卻後之罐頭,使用輸送帶輸送時,應避免輸送帶與捲封(
封口)之接觸;有破損之輸送帶、罐緩衝器等,均應更新,與罐
頭捲封(封口)接觸之軌道及輸送帶,應保持清潔。
個人心得:
雖沒有罐頭的相關經驗,但是常常在考試中看到這類的考題,所以做紀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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